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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法院發(fā)出2024年首份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告知書

  中新網福建新聞7月10日電(黃美榕)近日,永泰法院在審理原告余某訴被告湖北某汽車公司、成都某汽車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中,發(fā)出了2024年首份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告知書,依法在被侵權人住所地法院審理本案,確保訴訟活動有序推進。

  案情簡介:2024年2月,永泰法院受理原告余某訴被告湖北某汽車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一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被告湖北某汽車公司針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購車后在福州市城區(qū)運營,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不在永泰縣,應當按照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管轄。經審查,本案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即被侵權人余某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永泰縣,永泰法院依法具有管轄權,遂駁回湖北某汽車公司的管轄異議。

  2024年5月,原告余某申請追加成都某汽車公司為共同被告,在永泰法院依法追加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后,被告成都某汽車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又以相同理由向永泰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承辦法官經過仔細審查,認為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已明確永泰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原告余某追加被告成都某汽車公司為共同被告并增加訴訟請求,不改變本案管轄。最終,承辦法官發(fā)出永泰法院2024年首份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告知書,并提示被告成都某汽車公司按照開庭傳票載明的時間準時到庭參加訴訟。

  普法時刻: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以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為由,提出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請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除外。也就是說,只有本案的當事人在一審案件提交答辯狀期間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大部分裁定不得上訴,即“一裁終局”,但管轄權異議裁定屬于例外之一,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上訴,由二審法院決定是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的,法院依法一般不予審查,典型表現為:

  1.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就同類其他案件反復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2.被告在異議申請中虛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和事由的;

  3.原告與被告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被告又針對約定的管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等等。

  法官提醒: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正確使用管轄權異議制度是合法解決民事訴訟糾紛的基礎和前提,同時也是受訴人民法院實現審判權的重要保障。然而,實踐中一些當事人會為了拖延訴訟程序而濫用管轄權異議,這不僅侵害了被申請人的權利,浪費了司法資源,一定程度上也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不予審查。誠實信用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務必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法行使訴訟權利,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訴訟環(huán)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