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7月22日電 (張黎明 劉智坤)將銀行賬戶借給配偶使用,經(jīng)由該銀行賬戶所收取的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近日,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小趙與小張原是夫妻,二人于2022年6月離婚。2021年11月,小張向小王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條,借條出具后,小王依約于2021年12月2日向小張的丈夫小趙名下賬戶轉賬30萬元。款項出借后,小張未依照借條約定按期向小王還款,小王因此向鼓樓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案涉借款發(fā)生在小張與小趙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二人共同債務,因此小張及小趙應當就案涉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雙方就此產(chǎn)生糾紛。
鼓樓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借款發(fā)生于小張、小趙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然小趙沒有在借條上簽字,但是本案中小王所有出借的款項均發(fā)生在小張與小趙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實際由小趙的賬戶收取,并經(jīng)由小趙的賬戶向小王償還了部分借款利息,對于小王而言依約將借款打入小趙名下銀行賬戶理解為小張及小趙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亦屬合理;故該筆借款應認定為小張及小趙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小王訴請要求小張、小趙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鼓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銀行賬戶作為個人財產(chǎn),具備“人身依附性”,隨意出借或者授權他人使用個人名下銀行賬戶將有可能引發(fā)一系列法律后果。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對外借款,同時以配偶方名下賬戶收取借款的情形十分普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除了包括“共簽共債”下共同簽字行為之外,還包括事后追認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轉賬的憑證不僅可以證明債權人已向出具債權憑證的債務人交付借款,同時還構成債務人的配偶有與債務人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初步證據(jù)。在該種情形中夫妻一方將自己的銀行賬戶給配偶使用,應當視為對配偶一方的完全授權,在雙方具有夫妻關系的情況下該授權行為應當認定賬戶中款項的共有性質及二人均具有使用支配的權利。債務人配偶若無法舉證證明其名下賬戶實際由債務人支配使用并證明借款并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將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法律后果。(完)